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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环装备:中节能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
作者:admin    日期:2022-11-05    阅读( )

  FB体育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本次交易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本人不转让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代本人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人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重组报告书及其摘要所述事项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于本次交易相关事项的实质性判断、确认或批准。重组报告书及其摘要所述本次重组相关事项的生效和完成尚待取得股东大会的批准、审批机关的批准或核准。审批机关对于本次交易相关事项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公司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因本次交易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在评价本次交易时,除重组报告书及其摘要内容以及与重组报告书及其摘要同时披露的相关文件外,还应认真考虑重组报告书及其摘要披露的各项风险因素。投资者若对重组报告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专业会计师或专业顾问。

  1、本公司保证本次重组所提供的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个别或连带的法律责任。

  2、本公司保证向参与本次重组的各中介机构所提供的资料均为真实、原始的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该等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是准确和完整的,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并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根据本次重组的进程,需要继续提供相关文件及相关信息时,本公司保证继续提供的文件和信息仍然符合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的要求。

  4、中国环保、河北建投承诺,如本次交易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本公司不转让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代本公司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董事会有权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公司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公司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公司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中信证券承诺:如本次重组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公司未能勤勉尽责的,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律顾问国浩律师承诺:如本次重组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所未能勤勉尽责的,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标的资产审计机构及备考审阅机构中审众环承诺:因本所为本次重组出具的标的资产审计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所未能勤勉尽责的,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资产评估机构中企华评估承诺:如本次重组申请文件所引用资产评估报告相关结论性意见而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公司未能勤勉尽责的,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连带赔偿责任。

  二、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关联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17

  四、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关联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53

  本报告书摘要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计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有差异,这些差异是由四舍五入造成的。除非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交易标的、标的资产 指 中节能环境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中节能(石家庄)环保能源有限公司19%股权、中节能(沧州)环保能源有限公司19%股权、中节能(保定)环保能源有限公司19%股权、中节能(秦皇岛)环保能源有限公司19%股权、承德环能热电有限责任公司14%股权

  标的公司 指 中节能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中节能(石家庄)环保能源有限公司、中节能(沧州)环保能源有限公司、中节能(保定)环保能源有限公司、中节能(秦皇岛)环保能源有限公司、承德环能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本次交易、本次重组 指 中环装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中国环保持有的环境科技100%股权,发行股份购买河北建投持有的中节能石家庄19%股权、中节能沧州19%股权、中节能保定19%股权、中节能秦皇岛19%股权、承德环能热电14%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的行为

  过渡期 指 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评估基准日至标的资产股权变更登记至上市公司名下的工商变更登记完成之日

  《重组报告书》 指 中节能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

  本报告书摘要 指 中节能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摘要

  《盈利预测补偿协议》 指 上市公司与中国环保签署的《关于中节能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盈利预测补偿协议》

  业绩承诺资产 指 不包括中节能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母公司)、中节能(鹤岗)环保能源有限公司、中节能(平山)环保能源有限公司、中节能(怀来)环保能源有限公司四家公司后的中节能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重组审核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2021年修订)》

  《格式准则第26号》 指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中审众环、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机构、标的资产审计机构 指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标的资产审计报告、审计报告 指 中审众环为本次重组出具的《审计报告》[众环专字(2022)0214925号]、《审计报告》[众环专字(2022)0214924号]、《审计报告》[众环专字(2022)0214923号]、FB体育《审计报告》[众环专字(2022)0214922号]、《审计报告》[众环专字(2022)0214930号]、《审计报告》[众环专字(2022)0214931号]

  备考审阅报告、审阅报告 指 中审众环为本次重组出具的《审阅报告》[众环专字(2022)0214865号]

  评估报告、标的资产评估报告、资产评估报告 指 中企华评估为本次重组出具的《中节能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所涉及的中节能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中企华评报字(2022)第6315号)、《中节能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拟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所涉及的中节能(石家庄)环保能源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中企华评报字(2022)第6315-01号)、《中节能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拟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所涉及的中节能(沧州)环保能源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中企华评报字(2022)第6315-02号)、《中节能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拟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所涉及的中节能(保定)环保能源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中企华评报字(2022)第6315-03号)、《中节能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拟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所涉及的中节能(秦皇岛)环保能源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中企华评报字(2022)第6315-04号)、《中节能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拟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所涉及的承德环能热电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中企华评报字(2022)第6315-05号)

  生活垃圾 指 居民在日常生活中或为居民日常生活提供生产、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废弃物,包括居民生活垃圾、商业垃圾、公共场所垃圾、街道垃圾等,同时根据《2017年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餐厨废弃物、污泥等亦属生活垃圾范畴

  生活垃圾焚烧 指 生活垃圾中可燃物在焚烧炉中与氧气进行化学反应,通过焚烧可以使可燃性固体废物氧化分解,达到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目的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 指 生活垃圾焚烧过程中产生的热能转化为高温蒸汽,推动汽轮机并带动发电机发电

  上网电量 指 发电厂在电量计量点向供电企业(电网)输入的电量,即发电厂向供电(电网)企业出售的电量

  EPC 指 Engineering Procurement Construction,即工程总承包,是指承包方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

  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向中国环保购买其持有的环境科技100%股权、通过发行股份方式向河北建投购买其持有的中节能石家庄19%股权、中节能保定19%股权、中节能秦皇岛19%股权、中节能沧州19%股权、承德环能热电14%股权。本次交易前,环境科技持有中节能石家庄81%股权、中节能保定75.69%股权、中节能秦皇岛66.16%股权、中节能沧州71%股权、承德环能热电51%股权。具体情况如下图所示:

  41家其他项目公司 中节能(石家庄)环保能源有限公司 中节能(保定)环保能源有限公司 中节能(秦皇岛)环保能源有限公司 中节能(沧州)环保能源有限公司 承德环能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本次交易完成后,环境科技、中节能石家庄将成为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中节能保定、中节能秦皇岛、中节能沧州、承德环能热电将成为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具体情况如下图所示:

  41家其他项目公司 中节能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中节能(石家庄)环保能源有限公司 中节能(保定)环保能源有限公司 中节能(秦皇岛)环保能源有限公司 中节能(沧州)环保能源有限公司 承德环能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不以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成功实施为前提,最终募集配套资金发行成功与否或是否足额募集不影响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行为的实施。如果募集配套资金出现未能实施或未能足额募集的情形,上市公司将通过自筹或其他形式予以解决。

  本次交易中,标的资产最终交易价格参考上市公司聘请的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并经国务院国资委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值,由交易各方协商确定。

  根据中企华评估出具的标的资产评估报告,以2022年5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环境科技100%股权的评估价值为1,075,574.85万元、中节能石家庄19%股权的评估价值为11,594.46万元、中节能保定19%股权的评估价值为 11,649.02万元、中节能秦皇岛19%股权的评估价值为8,136.12万元、中节能沧州19%股权的评估价值为6,612.12万元、承德环能热电14%股权的评估价值为 2,846.60万元。参考该评估值,经各方协商一致后,环境科技交易作价确定为1,075,574.85万元,中节能石家庄、中节能保定、中节能秦皇岛、中节能沧州、承德环能热电总作价确定为40,838.32万元。

  注:交易对方取得新增股份数量按照向下取整精确至整数股,且交易对方放弃对不足一股部分对应现金的支付主张。

  募集配套资金中拟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比例不超过本次交易对价的25%或募集配套资金总额的50%。

  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若不能满足上述全部项目资金需要,资金缺口将由公司自筹解决。最终的发行数量及价格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确定。

  根据《持续监管办法》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80%。市场参考价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定价基准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定价基准日为上市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日。上市公司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为 4.63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交易均价的计算公式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最终发行价格须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经深交所及中国证监会认可。

  自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上市公司如有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价格将按如下公式进行相应调整:

  其中:P0为调整前有效的发行价格,n为该次送股率或转增股本率,k为配股率,A为配股价,D为该次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有效的发行价格。

  发行股份数量的计算公式为:向各交易对方发行股份的数量=向该交易对方以发行股份方式支付的转让对价/发行价格。

  按上述公式计算的交易对方取得新增股份数量应为整数,向下精确至个位,不足一股的零头部分无需支付。自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完成日期间,上市公司如有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数量也将根据发行价格的调整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根据交易各方商定的交易价格及上述公式,本次购买资产项下发行股份数量为2,178,953,958股。最终发行股份数量将以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经深交所审核、中国证监会注册的数量为准。除前述除息、除权事项导致的发行价格调整外,本次交易暂不设置发行价格调整机制。

  本次向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采取询价发行方式,定价基准日为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均价的80%。具体发行价格将在本次发行经过深交所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同意后,由上市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根据询价情况,与本次发行的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的股份数量=本次配套募集资金金额÷每股发行价格。发行数量计算结果不足一股的尾数舍去取整。

  上市公司拟采用询价方式向不超过35名符合条件的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募集资金不超过300,000.00万元,且发行股份数量不超过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完成后上市公司股本的30%。本次发行的股份数量经深交所审核、中国证监会注册后,根据询价结果最终确定。

  中国环保通过本次购买资产取得的对价股份,自本次发行完成日起36个月内不得以任何方式交易或转让,但是,在适用法律许可的前提下的转让不受此限(包括但不限于因业绩补偿而发生的股份回购行为)。本次交易完成后6个月内如上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或者本次交易完成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中国环保在本次交易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将在上述锁定期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如该等股份由于上市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原因而增加的,增加的上市公司股份同时遵照上述锁定期进行锁定。

  河北建投通过本次购买资产取得的对价股份,自本次发行完成日起12个月内不得以任何方式交易或转让,但是,在适用法律许可的前提下的转让不受此限。如该等股份由于上市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原因而增加的,增加的上市公司股份同时遵照上述锁定期进行锁定。

  若上述锁定股份的承诺与证券监管部门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交易对方应当根据相关证券监管部门的监管意见对上述锁定承诺进行相应调整。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交易对方于本次交易取得的发行股份减持、转让或交易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完成之日起 6个月内不得转让。自发行的股份上市之日起至该等股份解禁之日止,发行对象由于上市公司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股份分割、合并、配股、派息等除权除息事项增持的上市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锁定安排。

  上市公司于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完成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完成后的新老股东共同享有。

  根据上市公司与中国环保签署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补偿义务人业绩承诺如下:业绩承诺资产在2023年、2024年、2025年业绩承诺期间各年度实现的经审计的承诺净利润(即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74,613.46万元、77,259.73万元和87,256.44万元。

  根据中国证监会《监管上市规则指引第1号》规定,业绩承诺方需要对基于未来收益预期的方法进行评估或者估值并作为定价参考依据的拟购买资产进行业绩承诺,相关承诺净利润为交易对方计算出现金流量对应的税后净利润数,并据此计算补偿股份数量。本次交易中,环境科技(母公司)及中节能鹤岗、中节能平山、中节能怀来均以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作为评估结论,因此,双方确认:

  (1)在确定上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对应的范围时,不包括环境科技(母公司)、中节能鹤岗、中节能平山、中节能怀来;业绩承诺资产本次交易中的总作价为1,052,425.98万元;

  (2)在业绩承诺期,会计师事务所根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对环境科技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与承诺净利润数差异情况出具《专项审核报告》时,也应不包括上述主体。

  业绩承诺资产在业绩承诺期任一年度经审计的实际净利润数低于当年承诺净利润数时,则中国环保须对中环装备进行补偿;如业绩承诺资产在业绩承诺期经审计的实际净利润数达到当年承诺净利润数的,则实际净利润数可累计至下一年度合计计算,但三年累计承诺净利润合计不低于239,129.63万元。

  若业绩承诺资产在承诺年度实际净利润未达到当年度承诺净利润的,中国环保应向中环装备进行股份补偿。中国环保当年应补偿的股份数量计算公式如下:

  当年补偿金额=[(业绩承诺期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数-业绩承诺期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际净利润数)÷业绩承诺期承诺净利润数总和×业绩承诺资产的交易对价]-以前年度已补偿金额(如有)

  (1)按照前述公式计算的应补偿股份数在个位之后存在尾数的,均按照舍去尾数并增加1股的方式处理。

  (2)在逐年补偿的情况下,若任一年度计算的补偿股份数量小于0时,则按0取值,即已经补偿的股份不冲回。

  (3)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中环装备若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购买资产之股份发行价格”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相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若累计应补偿股份数额大于中国环保本次交易取得的股份数(包括转增、送股所取得的股份),不足部分由中国环保以现金方式进行补偿。中国环保当年应补偿现金数的计算公式如下:

  当年应补偿现金数=[(业绩承诺期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数-业绩承诺期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际净利润数)÷业绩承诺期承诺净利润数总和×业绩承诺资产的交易对价]-(中国环保累计已补偿股份数×购买资产之股份发行价格)-以前年度已补偿现金数(如有)。

  在业绩承诺期届满时,中环装备将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业绩承诺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出具《减值测试报告》。如业绩承诺资产的期末

  减值额>

  (业绩承诺期限内中国环保已补偿股份总数×本次购买资产之股份发行价格+中国环保已支付的现金补偿金额(如有)),则中国环保应向中环装备进行补偿,具体如下:

  中国环保应先以本次交易取得的股份进行补偿,需补偿的股份数量=业绩承诺资产期末减值额÷购买资产之股份发行价格-(已补偿股份总数+已补偿现金数(如有)÷购买资产之股份发行价格)。

  中国环保本次交易取得的股份不足以补偿的部分,由中国环保以现金补偿给中环装备,需补偿的现金数量=业绩承诺资产期末减值额-已补偿股份总数×购买资产之股份发行价格-中国环保已支付的现金补偿金额。

  关于业绩承诺补偿协议的具体安排详见《重组报告书》“第七节 本次交易主要合同”之“五、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的主要内容”。

  根据本次交易中标的资产审计、评估情况,并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相关财务数据占比计算的结果如下:

  参考指标 标的资产2021年末/度成交金额与账面值孰高 中环装备2021年末/度 占比 是否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中国环保系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控制的关联方,因此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上市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议本次交易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均已回避表决。上市公司后续在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将回避表决。

  上市公司最近36个月内控制权未发生变更。本次交易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中国节能;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实际控制人将仍然为中国节能。

  根据《持续监管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重组审核规则》第七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或者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标的资产所属行业应当符合创业板定位,或者与上市公司处于同行业或上下游”。

  标的公司主要从事垃圾焚烧发电业务。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标的公司所处行业属于“N77 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细分领域属于“N7729 其他污染治理”;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标的公司所处行业为“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细分行业属于“N77 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依据国家发改委于2019年8月27日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标的公司所处行业为“环境保护与资源节约综合利用”,属于鼓励类行业。

  标的公司所处行业为鼓励类行业,不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的原则上不支持上市的行业。

  上市公司主要从事节能环保装备、电工专用装备业务;标的公司主要从事垃圾焚烧发电业务,属于上市公司环保装备业务的产业链下游。

  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向中国环保购买其持有的环境科技100%股权、通过发行股份的方式向河北建投购买其持有的中节能石家庄19%股权、中节能保定19%股权、中节能秦皇岛19%股权、中节能沧州19%股权、承德环能热电14%股权。本次交易完成后,环境科技、中节能石家庄将成为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中节能保定、中节能秦皇岛、中节能沧州、承德环能热电将成为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

  本次交易中,标的资产最终交易价格参考上市公司聘请的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并经国务院国资委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值,由交易各方协商确定。

  根据中企华评估出具的标的资产评估报告,以2022年5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环境科技100%股权的评估价值为1,075,574.85万元、中节能石家庄19%股权的评估价值为11,594.46万元、中节能保定19%股权的评估价值为 11,649.02万元、中节能秦皇岛19%股权的评估价值为8,136.12万元、中节能沧州19%股权的评估价值为6,612.12万元、承德环能热电14%股权的评估价值为 2,846.60万元。参考该评估值,经各方协商一致后,环境科技交易作价确定为1,075,574.85万元,中节能石家庄、中节能保定、中节能秦皇岛、中节能沧州、承德环能热电总作价确定为40,838.32万元。

  重组完成后,上市公司将整合标的公司的竞争优势,培育新的业务增长点,扩充上市公司在节能环保领域的产业布局,致力于成为环保领域的综合服务商。

  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仍为中国节能,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置入盈利能力较强的优质资产。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将进一步拓展垃圾发电业务,有助于增强上市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和核心竞争力。

  根据中审众环出具的审计报告、上市公司2022年1-5月未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及中审众环为本次交易出具的备考审阅报告,本次交易前后中环装备最近一年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对比情况如下:

  3、本次交易方案已经标的公司环境科技、中节能石家庄、中节能保定、中节能沧州、承德环能热电内部决策机构审议通过;中节能保定、中节能沧州、承德环能热电小股东已放弃相关股权转让的优先购买权;

  1、标的公司中节能秦皇岛内部决策机构审议通过本次交易方案,小股东放弃相关股权转让的优先购买权;

  2、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正式方案,同时同意中国环保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以要约方式收购上市公司;

  上述批准或核准均为本次交易的前提条件。本次交易能否取得上述批准、核准或同意,以及最终取得的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提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上市公司 关于提供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函 1、本公司向参与本次重组的各中介机构所提供的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及信息,副本资料或者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字与印章皆为真实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公司将依法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 2、本公司保证为本次重组所出具的说明及确认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 3、在本次重组期间,本公司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及时披露有关本次重组的信息并提交有关申请文件,并保证信息披露和申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如因信息披露和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上市公司 关于诚信、守法的承诺函 1、截至本函出具之日,本公司最近三年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含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况,具体如下: (1)2019年11月28日,因本公司2018年年报、2019年一季报多个财务报表科目存在错报,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中国证监会陕西监管局对本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2)2020年5月8日,因本公司对外担保事项未按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及2019年度业绩预计不准确且未及时修正,中国证监会陕西监管局对本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3)2020年9月1日,因本公司2019年度业绩预计不准确且未及时修正,及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情况,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4)2020年12月17日,因本公司对外担保事项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该等对外担保所涉相关和解协议未及时披露,相关重大诉讼后续进展情况披露不完整,中国证监会陕西监管局对本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5)2021年10月15日,因本公司对外担保事项未按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并通过和解方式实际承担了担保损失,且该等和解协议披露不及时,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2、除前述情形外,截至本函出具之日,本公司及现任主要管理人员最近三年 内未受到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也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形;亦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其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其他纪律处分等情况。 3、本公司及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亦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上市公司 关于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的承诺函 1、本公司不存在泄露本次重组的相关内幕信息及利用该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 2、本公司不存在因涉嫌本次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情形。 3、本公司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因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4、本公司及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机构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三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关于提供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函 1、本人向参与本次重组的各中介机构所提供的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及信息,副本资料或者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字与印章皆为真实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将依法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 2、本人保证为本次重组所出具的说明及确认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 3、在本次重组期间,本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及时披露有关本次重组的信息并提交有关申请文件,并保证信息披露和申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如因信息披露和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如本次重组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本人不转让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代本人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人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关于诚信、守法的承诺函 1、本人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2、截至本函出具之日,本人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也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形;亦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等情况。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关于股份减持计划的说明 1、本人自本次重组复牌之日起至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期间,不存在股份减持计划,承诺不减持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 2、上述股份包括本人原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以及原持有股份在上述期间内因上市公司分红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形成的衍生股份。 3、本人确认上述说明属实,并愿承担违反上述说明所产生的法律责任。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关于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的承诺函 1、本人不存在泄露本次重组的相关内幕信息及利用该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 2、本人不存在因涉嫌本次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情形。 3、本人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因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4、本人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三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关于本次重组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的承诺 1、承诺将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2、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3、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4、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5、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承诺未来公司股权激励(如有)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如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中国节能 关于提供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函 1、本公司向参与本次重组的各中介机构所提供的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及信息,副本资料或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字与印章皆为真实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 2、本公司保证为本次重组所出具的说明及确认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 3、在本次重组期间,本公司将及时向上市公司提供本次重组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FB体育如本次重组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本公司不转让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代本公司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公司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公司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公司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中国节能 关于保持上市公司独立 性的承诺函 1、本次重组前,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一直与本公司控制的除上市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完全分开,上市公司的业务、资产、财务、 人员和机构独立。 2、本次重组不存在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丧失独立性的潜在风险。 3、本次重组完成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除上市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将继续积极保持上市公司人员独立、资产独立完整、业务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并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不利用控制权违反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程序,不非法干预上市公司经营决策,不损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4、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中国节能 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1、本次重组完成后,本公司将继续善意履行作为上市公司股东的义务,充分尊重上市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保障上市公司独立经营、自主决策,并且将促使本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尽量减少并规范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 2、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理由而发生的关联交易,均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按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严格履行交易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上市公司及其中小股东利益。 3、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中国节能 关于股份减持计划的说明 1、自本次重组复牌之日起至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期间,本公司及本公司一致行动人不存在股份减持计划,承诺不减持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 2、上述股份包括本公司及本公司一致行动人原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以及原持有股份在上述期间内因上市公司分红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形成的衍生股份。3、本公司确认上述说明属实,并愿承担违反上述说明所产生的法律责任。

  中国节能 关于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的承诺函 1、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泄露本次重组的相关内幕信息及利用该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 2、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本次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情形。 3、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因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4、本公司、本公司控制的机构及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三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中国节能 关于本次重组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的承诺 1、不越权干预上市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2、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至上市公司本次重组完成前,若证券监管机构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该等新规时,本公司承诺届时将按照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3、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公司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中国节能 关于避免与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承诺 1、本次重组完成后,除因尚不具备注入条件暂保留在中国环保集团的相关公司外,中国环保集团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其他实质性的同业竞争情况。 2、对于尚不具备注入条件暂保留在中国环保集团的相关公司,本公司将在本次重组完成之日起五年内,结合各相关公司的具体情况,分类决策和采取有效措施,积极促成相关公司或业务注入上市公司,以解决和避免中国环保集团与上市公司的同业竞争问题。 3、如相关公司或业务在上述期限内因特殊情况无法注入的,本公司将促成相关主体采取有利于上市公司的其他措施消除同业竞争,包括但不限于将同业竞争业务相关资产或主体出售予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终止同业竞争业务或能够有效解决同业竞争的其他合法方式。 4、本公司控制的下属公司未来拟从事或实质性获得上市公司同类业务或商业机会,且该等业务或商业机会所形成的资产和业务与上市公司可能构成潜在同业竞 争的情况,本公司将依法促使本公司控制的下属公司不从事与上市公司相同或相近的业务,以避免与上市公司的业务经营构成直接或间接的竞争。 5、本公司承诺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对本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在本公司作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期间持续有效、不可撤销。本公司保证严格履行本承诺函中的各项承诺,如因违反相关承诺并因此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国节能及一致行动人 关于老股锁定的承诺函 1、本公司及一致行动人在本次重组前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自本次重组发行上市完成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 2、在本次重组完成后,本公司及一致行动人基于原持有股份而享有的上市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衍生股份,亦遵守上述锁定期的安排。 3、若本公司该等承诺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本公司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4、上述锁定期届满后,该等股份的转让和交易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中国环保、河北建投 关于提供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函 1、本公司向参与本次重组的各中介机构所提供的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及信息,副本资料或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字与印章皆为真实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 2、本公司保证为本次重组所出具的说明及确认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 3、本公司在参与本次重组过程中,将及时向上市公司提供本次重组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FB体育本公司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如本次重组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本公司不转让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代本公司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公司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公司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公司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中国环保、河北建投 关于诚信、守法的承诺函 截至本函出具之日,本公司及现任主要管理人员最近五年内未受到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也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形;亦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等情况。

  中国环保 关于认购股份锁定期的承诺函 1、本公司在本次重组中以资产认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上市之日起 36个月内不转让。 2、本次重组完成后6个月内如上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或者本次重组完成后 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公司在本次重 组中以资产认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将在上述锁定期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3、本次重组结束后,本公司基于本次认购而享有的上市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衍生股份,亦遵守上述锁定期的约定。 4、若本公司基于本次认购所取得股份的锁定期承诺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本公司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5、上述锁定期届满后,该等股份的转让和交易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6、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赔偿上市公司因此遭受的任何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国环保、河北建投 关于标的资产权属的承诺函 1、标的公司为依法设立和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本公司出资已全部缴足,不存在出资不实、抽逃出资或者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 2、本公司合法拥有标的资产完整的所有权,标的资产不存在权属纠纷,不存在通过信托或委托持股等方式代持的情形,未设置任何抵押、质押、留置等担保权和其他第三方权利或其他限制转让的合同或约定,亦不存在被查封、冻结、托管等限制其转让的情形。 3、本公司将保证维持标的股权状态直至根据本次重组相关协议约定办理完成股权过户及其他相关手续。 4、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赔偿上市公司因此遭受的任何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国环保 关于主体资格及关联关系的说明 1、本公司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认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具备参与、实施本次重组的主体资格。 2、除与上市公司同受中国节能环保集团公司控制,以及上市公司董事长周康兼任本公司董事长外,本公司与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及/或一致行动关系。 3、本公司与参与本次重组的其他交易对方不存在关联关系及/或一致行动关系。 4、本公司与参与本次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无关联关系,亦不存在现实的及预期的利益或冲突。

  中国环保、河北建投 关于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的承诺函 1、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泄露本次重组的相关内幕信息及利用该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 2、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本次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情形。 3、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因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4、本公司及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机构,以及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三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中国环保 关于质押对价股份事项的承诺函 1、本公司保证对价股份优先用于履行业绩补偿承诺,不通过质押股份等方式逃废补偿义务。 2、未来质押对价股份时,本公司将书面告知质权人根据业绩补偿协议上述股份具有潜在业绩承诺补偿义务情况,并在质押协议中就相关股份用于支付业绩补偿事项等与质权人作出明确约定。 3、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赔偿上市公司因此遭受的任何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国环保 关于本次重组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的承诺 1、不越权干预上市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2、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至上市公司本次重组完成前,若证券监管机构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该等新规时,本公司承诺届时将按照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3、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公司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中国环保 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1、本次重组完成后,除因尚不具备注入条件暂保留在本公司的相关主体外,本公司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其他实质性的同业竞争情况。 2、对于尚不具备注入条件暂保留在本公司的相关主体,本公司将在本次重组完成之日起五年内,结合各相关公司的具体情况,分类决策和采取有效措施,积极促成相关公司或业务注入上市公司,以解决和避免本公司与上市公司的同业竞争问题。 3、如相关公司或业务在上述期限内因特殊情况无法注入的,本公司将促成相关主体采取有利于上市公司的其他措施消除同业竞争,包括但不限于将同业竞争业务相关资产或主体出售予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终止同业竞争业务或能够有效解决同业竞争的其他合法方式。 4、本公司控制的下属公司未来拟从事或实质性获得上市公司同类业务或商业机会,且该等业务或商业机会所形成的资产和业务与上市公司可能构成潜在同业竞争的情况,本公司将依法促使本公司控制的下属公司不从事与上市公司相同或相近的业务,以避免与上市公司的业务经营构成直接或间接的竞争。 5、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对本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在本公司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期间持续有效、不可撤销。本公司保证严格履行本承诺函中的各项承诺,如因违反相关承诺并因此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国环保 关于本次重组相关事项的承诺函 (一)有关瑕疵房产相关事项的承诺 本次重组标的公司下属部分子公司存在尚未办理权属证书的房产,该等房产为标的公司各子公司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之规定或与有权方签署的协议之约定所合法占有和实际使用,不存在产权纠纷或者潜在纠纷,亦不存在因该等房产尚未取得权属证书而受到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或其他影响其正常运营的情形。 本公司承诺:本公司将积极督促和协助标的公司下属子公司与相关政府部门沟通协调完善办证手续;如果因上述尚未办理权属证书的房产导致上市公司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就前述损失对上市公司进行补偿。 (二)有关租赁不动产相关事项的承诺 本次重组标的公司及其下属部分子公司存在土地及房屋租赁情形,该等主体均与有权出租方签订了书面的租赁合同,目前使用情况良好,不存在违约或不能续期的风险,不存在第三方就上述租赁提出异议或主张其他权利,不存在因上述租赁与出租方或第三方发生相关纠纷的情况。 本公司承诺:如果因出租方未取得权属证书等事由导致上市公司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就前述损失对上市公司进行补偿。

  中国环保 关于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 1、本次重组完成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将继续积极保持上市公司人员独立、资产独立完整、业务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并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及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程序,不非法干预上市公司经营决策,不损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2、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中国环保 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1、本次重组完成后,本公司将继续善意履行作为上市公司股东的义务,充分尊重上市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保障上市公司独立经营、自主决策,并且将促使本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尽量减少并规范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 2、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理由而发生的关联交易,均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按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严格履行交易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上市公司及其中小股东利益。 3、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河北建投 关于认购股份锁定期的承诺函 1、本公司在本次重组中以资产认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上市之日起 12个月内不转让。 2、本次重组结束后,本公司基于本次认购而享有的上市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衍生股份,亦遵守上述锁定期的约定。 3、若本公司基于本次认购所取得股份的锁定期承诺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本公司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4、上述锁定期届满后,该等股份的转让和交易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5、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赔偿上市公司因此遭受的任何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河北建投 关于主体资格及关联关系的说明 1、本公司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认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具备参与、实施本次重组的主体资格。 2、本公司与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关联关系及/或一致行动关系。 3、本公司与参与本次重组的其他交易对方不存在关联关系及/或一致行动关系。 4、本公司与参与本次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无关联关系,亦不存在现实的及预期的利益或冲突。

  环境科技、中节能石家庄、中节能沧州、中节能保定、中节能秦皇岛、承德环能热电 关于提供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函 1、本公司向参与本次重组的各中介机构所提供的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及信息,副本资料或者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字与印章皆为真实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 2、本公司保证为本次重组所出具的说明及确认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 3、本公司在参与本次重组过程中,将及时向上市公司提供本次重组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环境科技、中节能石家庄、中节能沧州、中节能保定、中节能秦皇岛、承德环能热电 关于诚信、守法的承诺函 截至本函出具之日,本公司及现任主要管理人员最近五年内未受到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也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形;亦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等情况。

  环境科技、中节能石家庄、中节 关于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的承诺函 1、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泄露本次重组的相关内幕信息及利用该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 2、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本次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情形。

  能沧州、中节能保定、中节能秦皇岛、承德环能热电 3、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因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4、本公司及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机构,以及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三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九、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本次重组复牌之日起至实施完毕期间的股份减持计划

  1、自本次重组复牌之日起至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期间,本公司及本公司一致行动人不存在股份减持计划,承诺不减持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

  2、上述股份包括本公司及本公司一致行动人原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以及原持有股份在上述期间内因上市公司分红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形成的衍生股份。

  1、本人自本次重组复牌之日起至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期间,不存在股份减持计划,承诺不减持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

  2、上述股份包括本人原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以及原持有股份在上述期间内因上市公司分红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形成的衍生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出具日,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中国节能已出具《关于中节能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重组中国环境保护集团有限公司垃圾发电板块资产有关事项的批复》,主要内容如下:

  “同意中节能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环装备)发行股份并支付现金购买中国环境保护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环保)持有的中节能环境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发行股份购买河北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以下简称河北建投)公司持有的中节能(石家庄)环保能源有限公司19%股权、中节能(保定)环保能源有限公司19%股权、中节能(秦皇岛)环保能源有限公司19%股权、中节能(沧州)环保能源有限公司19%股权、承德环能热电有限责任公司14%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方案暨关联交易事项。”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的精神和中国证监会《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在本次交易过程中采取了多项措施以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具体包括:

  在本次交易过程中,上市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格式准则第26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完整地披露相关信息,切实履行法定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平地向所有投资者披露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以及本次交易的进展情况。本报告书摘要披露后,公司将继续按照相关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地披露公司重组的进展情况。

  上市公司已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对标的资产进行审计、评估,确保本次交易的定价公允、公平、合理。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交易评估机构的独立性、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也对本次交易评估机构的独立性、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进行了分析。上市公司所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将对本次交易的实施过程、资产过户事宜和相关后续事项的合规性及风险进行核查,发表明确的意见。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次交易需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作出决议,且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公司将对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进行单独统计并予以披露。

  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其实施将严格执行法律法规以及上市公司内部对于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本公司在本次交易过程中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法定程序进行表决和披露。本报告书摘要在提交董事会讨论时,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本公司在召集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相关议案时,将严格执行相关制度。本次交易涉及的关联交易议案将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上由公司非关联股东表决,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将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次交易需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作出决议,且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为给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提供便利,公司将就本次重组方案的表决提供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参加现场投票,也可以直接通过网络进行投票表决。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外,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将单独统计并予以披露。

  根据上市公司与中国环保签署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补偿义务人业绩承诺如下:业绩承诺资产在2023年、2024年、2025年业绩承诺期间各年度实现的经审计的承诺净利润(即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74,613.46万元、77,259.73万元和87,256.44万元。

  务的影响,中国环保作出承诺:“本公司保证对价股份优先用于履行业绩补偿承诺,不通过质押股份等方式逃废补偿义务;未来质押对价股份时,本公司将书面告知质权人根据业绩补偿协议上述股份具有潜在业绩承诺补偿义务情况,并在质押协议中就相关股份用于支付业绩补偿事项等与质权人作出明确约定。”

  综上所述,中国环保已出具承诺在业绩承诺期间内对价股份优先用于履行业绩补偿承诺,上述措施能有效确保对价股份能够全部用于履行业绩补偿义务。

  2021年度及2022年1-5月,上市公司每股收益将分别由本次交易前的-0.55元/股、-0.02元/股上升至0.13元/股、0.09元/股;扣非后每股收益将分别由本次交易前的-0.88元/股、-0.02元/股上升至0.07元/股、0.09元/股,因此不存在摊薄即期回报的情况。

  本次资产重组完成后,上市公司总股本将有所增加;因此,若未来上市公司业务未能获得相应幅度的增长,上市公司每股收益指标将存在下降的风险。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积极防范本次交易摊薄即期回报及提高未来回报能力。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体系、管理体系和制度建设,加强企业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提高上市公司日常运营效率。公司将全面优化管理流程,降低公司运营成本,更好地维护公司整体利益,有效控制上市公司经营和管理风险。

  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加快对标的资产的整合,在业务、人员、财务管理等各方面进行规范,通过整合资源提升公司的综合实力,及时、高效完成标的公司的经营计划,充分发挥协同效应,增强公司的盈利能力,实现企业预期效益。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在继续遵循《公司章程》关于利润分配的相关政策的基础上,将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继续实行可持续、稳定、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增加分配政策执行的透明度,在保证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给予股东合理的投资回报,更好地维护上市公司股东及投资者利益。

  2、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至上市公司本次重组完成前,若证券监管机构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该等新规时,本公司承诺届时将按照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3、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公司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2、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至上市公司本次重组完成前,若证券监管机构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该等新规时,本公司承诺届时将按照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3、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公司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按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上市公司聘请中信证券担任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中信证券系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具备保荐机构资格。

  1、上市公司制定了严格的内幕信息管理制度,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在协商确定本次交易的过程中,尽可能缩小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降低内幕信息传播的可能性,但难以排除有关机构或个人利用本次交易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行为。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前价格波动情况未构成《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重大资产重组》第十三条第(七)款规定的股票价格波动标准,但无法排除上市公司因异常交易涉嫌内幕交易致使本次重组被暂停、中止或取消的风险。

  3、本次重组自相关重组协议签署之日起至最终实施完毕存在一定时间跨度,期间市场环境可能发生实质变化从而影响本次重组上市公司、交易对方以及标的资产的经营决策,从而存在导致本次交易被暂停、中止或取消的可能性。

  若本次重组因上述某种原因或其他原因被暂停、中止或取消,而上市公司又计划重新启动重组的,则交易方案、交易定价及其他交易相关的条款、条件均可能较本报告书摘要中披露的重组方案存在重大变化,公司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1、标的公司中节能秦皇岛内部决策机构审议通过本次交易方案,小股东放弃相关股权转让的优先购买权;

  2、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正式方案,同时同意中国环保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以要约方式收购上市公司;

  上述批准或核准均为本次交易的前提条件。本次交易能否取得上述批准、核准或同意,以及最终取得的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提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上市公司拟采用询价方式向不超过35名符合条件的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募集资金在扣除中介机构费用和相关税费后将用于支付本次交易现金对价及补充流动资金。受监管法律法规调整、股票市场波动及投资者预期等影响,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存在未能实施或融资金额低于预期的风险,在上述情况下,上市公司将通过自有资金或者银行等自筹方式满足该部分资金需求,进而可能在短期内影响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影响上市公司现金流及资产负债率水平。提请投资者注意本次交易配套融资失败或融资金额低于预期的风险。

  以2022年5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标的资产的评估值合计为1,116,413.17万元,较合并口径归母净资产的增值率为 29.43%。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根据中企华评估出具并经国资委备案的评估结果确定。

  尽管中企华评估在评估过程中勤勉尽责,并执行了评估的相关规定,但鉴于资产评估中的分析、判断和结论受相关假设和限定条件的限制,本次交易评估中包含的相关假设、限定条件及特别事项等因素的不可预期变动,可能将对本次交易评估结果的准确性造成一定影响。提请投资者注意本次交易标的资产评估值的风险。

  本次交易完成后,环境科技、中节能石家庄将成为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中节能保定、中节能秦皇岛、中节能沧州、承德环能热电将成为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标的资产与上市公司虽然均属于节能环保产业,具有良好的产业和管理协同基础,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本次收购完成后的整合,但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能否对标的公司实现全面有效的整合,以及能否通过整合保证充分发挥标的资产竞争优势及协同效应仍然存在不确定性,提请投资者注意本次交易涉及的收购整合风险。

  根据业绩承诺方中国环保与上市公司签署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业绩承诺方特此承诺业绩承诺期内业绩承诺资产的承诺净利润数分别不低于以下金额:

  业绩承诺方将勤勉经营,尽最大努力确保上述盈利承诺实现,但是,盈利预测期内经济环境和行业政策等外部因素的变化均有可能给标的公司的经营管理造成不利影响;如果业绩承诺资产经营情况未达预期,可能导致业绩承诺无法实现,进而影响上市公司的整体经营业绩和盈利水平,提请投资者关注业绩承诺资产的承诺业绩无法实现的风险。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关联交易规模将会有一定幅度的上升,本次交易后上市公司存在关联交易占比较高的风险。整体来看,交易前上市公司2021年度和2022年1-5月关联采购占营业总成本的比例分别为1.64%和0.22%,关联销售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2.28%、4.96%;交易后上市公司2021年度和2022年1-5月关联采购占营业成本比例分别为19.43%和11.87%,关联销售占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0.27%和0.58%。关联采购占比提升较多,主要由于报告期内环境科技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建设相关的EPC工程和设备采购金额较大,随着相关项目陆续竣工投产,报告期内关联采购金额呈明显下降的趋势,并且预计未来交易金额亦将持续降低。

  上市公司将尽量避免或减少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上市公司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及等价有偿的原则,切实履行信息披露及关联交易决策的相关规定,不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为避免和消除可能出现的公司股东利用其地位而从事损害本公司或公司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将继续严格执行《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法规、制度,保证公司与关联人所发生的关联交易合法、公允和公平。

  为规范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中国节能、中国环保出具了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具体参见“第十一节 同业竞争及关联交易”之“二、关联交易”之“(五)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进一步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措施”。

  垃圾焚烧发电行业是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行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2009年修订),国家对可再生能源发电实行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为引导垃圾焚烧发电产业健康发展,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国家发改委于2012年3月28日发布《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垃圾焚烧发电价格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801号),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按入厂垃圾处理量折算成上网电量,折算比例为每吨生活垃圾280千瓦时,未超过上述电量的部分执行全国统一垃圾发电标杆电价每千瓦时0.65元(含税);超过上述电量的部分执行当地同类燃煤发电机组上网电价,2006年1月1日后核准的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均按该规定执行。

  根据2020年9月29日颁布的《关于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财建〔2020〕426号)文件规定,按合理利用小时数核定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中央财政补贴资金额度,其中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全生命周期合理利用小时数为82,500小时;同时垃圾焚烧发电项目自并网之日起满15年后,无论项目是否达到全生命周期补贴电量,不再享受中央财政补贴资金。未来如果国家削减对垃圾焚烧发电行业的支持力度,则可能对标的资产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及盈利能力造成不利影响。

  2020年9月,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完善生物质发电项目建设运行的实施方案》,自2021年1月1日起,规划内已核准未开工、新核准的生物质发电项目全部通过竞争方式配置并确定上网电价。国家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政策的变化将对公司的盈利能力以及现金流量均可能造成影响。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出具日,环境科技旗下54个已投运的垃圾发电项目中尚有31个项目暂未纳入国补清单的情况。根据2022年10月28日国家电网和南方电网发布的《关于公示第一批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核查确认的合规项目清单的公告》显示,上述31个项目中已有26个项目(含4个已通过前端审核正处于公示期的项目)通过了合规审查,在项目合规性、规模、电量、电价、补贴资金和环保等六个方面符合国补申请的条件;其余5个项目仍在审查过程中,审查结果将在后续批次中予以公示。后续环境科技下属项目公司将按照相关要求继续履行国补申请程序,但仍不排除无法进入或不能及时进入国家补贴清单的情形,从而对公司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垃圾焚烧发电行业作为一个有广阔发展前景的产业,吸引了众多在技术、市场、人才、管理等方面具有一定竞争优势的市场参与者。随着近年来垃圾焚烧发电行业的快速发展,较多规模较大、资金实力雄厚、研发能力较强的国企、民企及国际竞争者加入到行业中来,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垃圾焚烧发电行业广阔的市场空间可能吸引更多资本驱动型的企业进入,预计未来行业竞争将进一步加大,未来标的公司获取新项目的难度可能增加,进而对标的公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社会公众对垃圾焚烧发电可能持有负面看法,公众担心项目建设和运营可能对周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为此,国家发改委、生态环境部在项目建设方面有较多规范或条件要求。邻避效应和国家严格的监管政策使项目在选址、筹建、建设时间上可能延长,增加标的公司成本。如果未来社会公众对垃圾焚烧发电的负面看法进一步加重,可能加大标的公司经营的难度,对标的公司盈利能力造成不利影响。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的经营效益主要取决于生活垃圾的供应量和热值。生活垃圾主要由地方政府运送至标的公司的垃圾焚烧发电厂,其供应主要受到当地垃圾收运体系和人口数量的影响。虽然未来生活垃圾量会保持上升趋势,但如地方政府缺少或未能按时建立完备的垃圾收运体系,则无法向标的公司持续且稳定地供应生活垃圾并可能导致标的公司产能利用率不足。

  此外,垃圾热值也会影响垃圾焚烧发电厂的发电量。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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